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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探讨

发布时间:2021-09-14 23:45:21 阅读: 来源:纸袋厂家
当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探讨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探讨

2005年3月加快新材料技术成果产业化和范围化利用1日起实施的5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6(国家质检总局69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推动了木质包装企业的产业化进程,也对出境木质包装检疫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试析木质包装标识申请企业从考核到检疫监管全过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1 出境木质包装检疫监管遇到的问题

1.1 标识申请企业考核中的问题

自69号令实施以来,江苏地区已经考核标识申请企业58家,其中大多数企业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设备改造,具备了合格的热处理和熏蒸处理设备,但在考核中普遍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企业普遍重视对硬件设施的投入,忽视防疫和质量管理。不少企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对管理办法不熟悉,对国外的检疫要求不了解,有的企业尚未健全原料、半成品、成品等的验收标准。二是部分企业不顾地区的市场需求,盲目投资。致使一个地区内木质包装生产企业过多,从而竞相压价导致木质包装市场混乱,木质包装质量得不到保证。目前已出现少数企业在原料采购和成品质量上做文章,对检疫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难点。

1.2 检疫监管中的问题

目前部分又以导轨最为重要国家对国际标准的采纳尚处于过渡期,还需凭植检证书通关。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木质包装使用企业报检时需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标识加施企业出具的除害处理合格凭证。但来自辖区外的木质包装在合格凭证上往往没有注明处理的时间温度、按GB/T228⑵002标准规定的速度让冲击实验机继续对标准拉力试样进行拉伸药剂种类和浓度等技术指标,检验检疫机构无法掌握处理的质量,从而给出证带来很大风险。

此外,根据管理办法,经过有效除害处理的木质包装在其使用期间遭受原木有害生物侵染的风险较低,所以不受检疫有效期的限制。但根据5植物卫生证书守则6和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出境植物检疫管理办法6规定,经过检疫的植物产品必须在一定检疫有效期内出境,否则应重新申报。由于这两种规定不一,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木质包装所采取的措施也不一致,随之给检疫工作带来不便。

2 建议

2.1 注重对除害处理合格凭证的有效管理由于除害处理合格凭证上不显示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意见,不便于检疫监管尤其是异地监管。建议对凭证内容作适当修改:增加处理过程的描述,包括处理温度、药剂浓度、处理时间等技术参数;增加检疫人员签字栏,如需出证应加盖检验检疫部门印章。此外应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0纳入出具凭证范围之内,统一编号,确保凭证的效力。

2.2 酌情掌握经除害处理木质包装的检疫有效期鉴于木质包装经过除害处理后不易感染林木有害生物的特殊性,建议灵活对待超过检疫有效期的木质包装,如对处理状况和保存条件较好的本地木质包装采取直接出证,对处理和保存状况不明的异地木质包装和保存条件较差的本地木质包装实施重新检疫后出证。

2.3 引导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增强行业自律出境木质包装生产企业不断增加,但市场容量有限,如缺乏规范管理和引导,势必引起企业之间的无序竞争,进而影响木质包装质量。因此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增强行业自律,尽量避免无序、恶性竞争和缺乏诚信等现象的发生,提高行业整体形象。检验检疫机构应在加强企业培训和检疫监管的同时,加强对木质包装行业的引导和对木质包装市场的维护,从而保证木质包装检疫质量。

2.4 逐步建立全国出境木质包装检疫监管系统建立全国联的出境木质包装检疫监管系统,及时公布认可企业名单和国外检疫要求等信息,既有利于加强检验检疫机构之间的协调沟通,实现检验检疫系统的有效监管遍地都在利用,也便于企业有效识别标识真伪,防止不合格木质包装流出国门。目前,江苏局已在部分地区建立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通过该系统可以实现对出境木质包装的原料验收、除害处理过程和成品核销的远程监管以及对具有资质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名单、标识和合格凭证等信息的共享,下一步将在全省联,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通过互联查询所购买包装的检疫状况。

信息来源:植物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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