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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变配套公建开发商被判赔折价款801万-【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11 23:22:31 阅读: 来源:纸袋厂家

­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记者 陈卿媛)约定安置的房屋,居然数年后变成了配套公建,根本不能用于居住,时女士为此起诉了开发商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强佑公司不但要向时女士赔偿房屋折价款801万余元,并以每月5456.76元的标准支付自2014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第一项所涉合同解除之日止的补赔金。

­  2011年12月15日,时女士与强佑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强佑公司拆除时女士在清河二街甲9号在拆迁范围内的建筑面积30.66平方米的正式住房,并直接在清河嘉园安置房屋2套,强佑公司应于2013年7月31日前将本协议项下回购房屋交付时女士使用,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强佑公司未按照约定期限交房,应按日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二违约金,并一次性支付时女士困难补助费27万元。

­  2014年2月,时女士与强佑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交房日期原为2013年7月31日,现因规划方案调整不能如期交付,交房日期延至2014年12月31日,自安置房屋原定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止,强佑公司按房屋面积作为标准按月支付补赔金。

­  后时女士发现,约定安置给自己的房屋中的一套,性质是配套公建,不能用于居住,而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房屋性质应为住宅。

­  时女士起诉了强佑公司,要求解除协议,强佑公司支付房屋折价款811万余元,以每月5456.76元的标准支付2014年9月1日至合同解除之日的补赔金,按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违约金137万余元。

­  2017年10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强佑公司向时女士赔偿房屋折价款801万余元,以每月5456.76元的标准支付自2014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第一项所涉合同解除之日止的补赔金。

­  承办过大量拆迁法律纠纷案件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健解读说,由于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协议,法院故不会持有异议。

­  因涉案其中一套房屋性质为配套公建,不能用于居住,另一套房虽然性质并未发生变化,但根据协议约定,两套房屋应作为整体处理,故强佑公司应对不能交房承担违约责任。

­  根据协议约定,强佑公司应支付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补赔金。对于违约金,赵健解读说,在协议中虽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该协议签署之后双方另行签订了补充协议,对违约责任重新作出了约定,故对于逾期交付房屋,应当适用变更后的合同条款确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  对于原告要求赔偿房屋折价款的诉讼请求,赵健律师表示,强佑公司应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房地产估价报告已明确了房屋的市场价值,但鉴于房屋未完成入住、产权过户等手续,故时女士获得这部分利益的同时,应支出必要的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交易成本。

责任编辑:陈辉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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