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文规范券商资管业务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周四向财新记者确认,《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是证监会新近发布的券商资管规范文件。“通知是发布给各地证监局布置相关监管工作的,并未对外公布”。
3月21日晚,微博账号“信托圈儿”发布消息称,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
《通知》称,随着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迅速增长,产品丰富和模式创新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鉴于新《基金法》的出台,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被定性为公募基金。《通知》要求,2013年6月1日之后,券商不应在发起设立新的超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条件的券商可申请公募基金业务资格。
对于已经设立的超200人的集合计划,在取得公募基金牌照的情况下,征得客户同意后可将存续的计划转为公募基金。
对于资管业务的风险管理,《通知》要求健全对投资品种的风险评估机制,尤其是对信托计划、资产收益权、项目收益权等场外、非标准投资品种,应重复评估风险,着力提高投资管理业务能力和专业服务水平,重点开展主动管理性质的业务。
一位券商资管领域资深人士透露,尽管券商资管的通道业务增长迅速,但证监会相关部门领导曾表示并不鼓励通道业务,支持的是更多基于自身独特优势的自管服务。
《通知》指出,对设计投资者权益的特殊安排,应当以项目字体向投资者重点说明,有预期收益率的产品,应提供充分合理证据,并提醒投资者预期仅供参考,风险有投资者承担,并不构成承诺。同时严格区分公募和私募产品。
对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通知》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投资票据等规定投资范围以外的投资产品,不得以委托定向资产管理或设立单一资金信托等方式变相扩大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资管业务对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实行隔离,防止敏感信息流动造成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严禁以资产管理名义或形式开展非资产管理业务。
券商应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信则规定,对不同性质和准入要求产品,分别向证监会、证券业协会履行核准或报备程序。资管业务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发生影响公司资管业务运营、客户利益的重大时间,应在事件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辖区证监局及证券业协会书面报告。
此前的新闻通气会上,证监会机构部巡视员、副主任欧阳昌琼曾表示,目前券商资管业务尚未出现风险事件,证监会高度关注潜在风险,将通过月报管理、现场检查、事后问责、监管协作等方式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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